基督教修辭學的經典

當奧古斯丁(354-430年)於395年被任命為北非希波主教後,便需率領教會迎擊異端思想的侵襲。作為曾任首席修辭學教授的他,對西塞羅學派(Ciceronian)的修辭理論有著深刻的理解與體認。成為主教後,奧古斯丁著手撰寫《論基督教教義》,將世俗修辭學加以轉化,形成一套「基督教修辭學」(Christian Rhetoric),以此回應教會所面臨的挑戰,並為日後講道學的理論構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。

從表面看來,將《論基督教教義》分為兩個獨立部分來閱讀似乎是合理的:〈卷一〉至〈卷三〉可視為解經手冊,而〈卷四〉則屬講道與教導的指南。兩部分的完成時間相隔三十年,這種結構上的斷層更強化了二者屬性不同的印象。然而,古典哲學與修辭學學者杰拉德‧普雷斯(Gerald A. Press)指出,《論基督教教義》實為一部論述如何處理經文的整全著作,其寫作脈絡深受古典修辭學傳統的影響,因此應被視作一部完整而統一的修辭學作品,而非兩個彼此獨立的部分。

普雷斯指出,奧古斯丁在《論基督教教義》中基本涵蓋了傳統修辭學的主要元素,如口才與智慧、演說者三項基本功能(教導、取悅與說服),以及三種傳統演講風格(平實、中庸與宏偉)等議題。普氏並以古典修辭學的五大要素(Five Canons of Rhetoric)為分析框架,認為〈卷一〉至〈卷三〉主要探討「發現」(invention)問題,而〈卷四〉則聚焦於「風格」(style)。至於佈局(arrangement)、「記憶」(memory)與「呈演」(delivery),則僅略有提及。[1]在修辭學傳統中,「發現」指的是演說家尋求論題與說服材料的過程,即構思論證與蒐集證據的階段。

普雷斯認為,奧古斯丁之所以特別強調「發現」(invention)這一要素,正是他將羅馬修辭學轉化為基督教修辭學的關鍵切入點。此一取向回應了亞里士多德與西塞羅的觀點,即「發現」乃演說中最為核心的要件,並有別於第二智辯派(Second Sophistic)偏重辭藻華麗與技巧表現的取向。透過這樣的強調,奧古斯丁實際上重申並延續了亞里士多德哲學修辭學的立場,也承襲了西塞羅所倡導的傳統。[2]

甘迺迪(George A. Kennedy)亦指出,奧古斯丁深受西塞羅思想的影響,尤其欣賞其所提倡的「愛慕並追求智慧」(love and search for wisdom)的理念。對奧古斯丁而言,聖經的真理正是西塞羅所稱的「哲學」或「智慧」的真正實現與根源。西塞羅主張修辭學與哲學應結為一體,認為理想的演說者必須同時是哲學家或學者。這種西塞羅式的思想也深刻影響了《論基督教教義》的結構與思路,說明了為何奧古斯丁在書中將四分之三的篇幅用於討論解經的問題。對他而言,講道者首先必須成為哲學家——即對真理(聖經的真理)有深入並正確的理解。

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〈卷一〉至〈卷三〉中奧古斯丁對「發現」的討論,其內容與方法與西塞羅的論述截然不同。西塞羅在《論演說家》第二卷中指出,修辭學主要處理兩類問題:一為抽象議題(如議政辯論),另一為具體事件(如法庭訴訟)。 因此,他所提出的「發現」方法乃針對世俗語境中的論證與案例分析,與解讀聖經經文的性質與目的相去甚遠。

奧古斯丁則在前三卷中重新界定「基督教修辭學」的「發現」內涵,把它確立為整個體系的核心,並弱化修辭學其他四項要素的重要性。在他看來,認識聖經真理遠比演說技巧更為關鍵。熟讀聖經不僅能塑造講者的思想與靈性,更能補足表達上的不足。奧古斯丁在〈卷四〉中指出:「對準備按智慧說話的人而言,即使他不那麼能言善辯,熟記聖經的句子仍是最重要的。因他越認識到自己表達的貧乏,就越應當從聖經的寶庫中汲取詞彙,使所言之意能以經文為證。」(4.5.8) [3]

因此,《論基督教教義》應視為一套完整的「基督教修辭學」體系,而非僅僅是一部獨立的聖經詮釋手冊,或單純的講道與教導指南。其全書結構明顯依循古典修辭學的基本框架而編寫,涵蓋傳統修辭學的主要議題,並以教導與講道為最終目的。

《論基督教教義》導讀

本節將分別概述《論基督教教義》四卷書的主要內容,並重點探討〈卷四〉的核心思想,以探討奧古斯丁對修辭學的態度與挪用。

〈卷一〉

奧古斯丁在〈卷一〉中首先提出「事物」(things)與「符號」(signs)的觀念,並以此為基礎區分萬物的兩個層面,進而將此概念應用於〈卷二〉與〈卷三〉的釋經原則之中。對奧古斯丁而言,「事物」指事物本身,並不代表其他事物;「符號」則是純粹用來指涉其他事物的事物。不過,事物本身也可以成為符號。

奧古斯丁進一步將「事物」分為兩類:(一)可享受的,使人得福的事物;(二)供人利用以追求蒙福生活的工具。人應善用世上這些有限的事物,以此幫助自己歸向那唯一值得享受的「事物」——永恆的三一上帝。因此,人要避免沉溺於對世俗事物(包括自我)的愛慕。唯有盡心、盡意、盡力去愛上帝,並以同樣的愛愛鄰如己,才能不為其他愛所佔據。奧古斯丁藉此闡明「愛神與愛人」乃正確詮釋聖經的核心原則,亦即是進入聖經真義的鑰匙。

〈卷二〉

奧古斯丁在〈卷二〉開首指出,雖然文字能保存言說,使教導得以流傳,但由於人心的驕傲,上帝使人與人之間的語言變得不相通,致使聖經的意義也顯得隱晦難明。因此,人必須以敬虔謙卑的態度來研讀經文。奧古斯丁又明確列出了聖經正典的範圍,包括舊約四十四卷[4]與新約二十七卷,並強調信徒應熟習經文,先掌握那些明顯且與信、望、愛有關的教導,再處理解釋困難之處。此外,所學之義必須記住與內化,否則學習將毫無益處。

他認為經文難以理解,主要因為有「不認識的符號」(unknown signs)和「含糊的符號」(ambiguous signs)存在。針對「不認識的字面意義符號」(unknown literal signs),奧古斯丁主張應加強語言學習,包括希伯來語和希臘語,並且可以求助於懂得該語言的人,或比較不同版本的聖經譯本來釐清。

針對「不認識的象徵意義符號」(unknown figurative signs),則需增進對相關事物的知識,例如聖經中人名、地名的含義,動植物的自然特性,數字象徵意義,以及當時的音樂和文學知識等,藉由對這些背景的了解,才能正確理解經文中的象徵與隱喻。

奧古斯丁藉由這些補救方法,試圖彌補因語言和文化背景差異所造成的理解障礙,強調釋經不僅是文字的解讀,更需要結合語言學、歷史文化與象徵學的知識。簡言之,他的解經方法是一種結合語言學與背景知識的綜合性的詮釋策略,旨在克服經文表面字義和深層象徵之間的雙重障礙,使信徒能以更全面的視角理解聖經真理。

奧古斯丁認為,即使某些知識源自於異教信仰,只要這些知識是美善的且含有真理,就應當被追求與善用。他強調,基督徒應能分辨異教風俗中「與魔鬼有關的」以及「純粹人為的」成分,並且排除前者後,其他可助於理解聖經的知識都是可接受的。這種態度反映了奧古斯丁對真理與美善普世性的認識,認為一切美善與真理皆出自上帝(修辭技藝)。

〈卷三〉

奧古斯丁針對「含糊符號」(ambiguous signs)提出一系列補救方案。對於「含糊的符號」(ambiguous proper signs),他建議通過理清標點符號、堅守信仰原則、考察上下文脈絡、分析發音與音節、探求作者原意、比較不同譯本並追溯早期文獻來澄清經文本義。

針對「含糊的象徵符號」(ambiguous figurative signs),奧古斯丁強調不可將象徵意義的符號誤解為字面意義,引用聖經教導「字句是叫人死,精意是叫人活」,警告字面解釋可能導致誤入歧途,猶太人未見象徵意義即是明證。

奧古斯丁認為,當符號的字面意義與愛上帝愛鄰舍的道德原則相抵觸時,便應以象徵意義來解釋。象徵符號往往具有雙重含義,例如酵、獅子、蛇、麵包、杯和水,都可能同時代表正面與負面的象徵。他同時主張借助清晰段落與理性分析來闡釋晦澀經文,體現其綜合且系統的詮釋策略。

總體而言,奧古斯丁以細緻的文本分析與嚴謹的信仰原則為基礎,結合文獻學、語言學與象徵學,打造了一套具辨識力的經文詮釋方法

〈卷四〉

奧古斯丁在〈卷四〉開首即明言,他不打算在此詳細教授修辭學技巧,這並非因他認為這些規則無用,而是基於他假設讀者已經熟悉這些內容,且可在教會以外的「世俗學校」獲得基本修辭訓練。(4.1.2)因此,他選擇不從基本概念著手,而是專注於如何將修辭技藝轉化、應用於教會的宣講與教導中,強調修辭學應服務於信仰表達與聖言傳遞的使命。這反映出奧古斯丁將古典修辭學與基督教信仰結合,形成獨特的「基督教修辭學」,以提升教會講道的效果與真理的傳達。

奧古斯丁視修辭學為教會講道人重要的裝備,但他強調,認識聖經真理遠比演說技巧更為重要。他指出,熟讀聖經能彌補演說技巧的不足,(4.5.8)且清晰表達的能力比純粹的技巧更為關鍵。(4.11)奧古斯丁認為,異教的演說家所掌握的演說技巧,原本屬於上帝及教會所有,因此傳道人可以透過閱讀和模仿聖經的作者,如先知阿摩司和使徒保羅,來學習正確的演說技藝。(4.6-4.7)

奧古斯丁非常重視演說技藝在教會中的實際應用,他在第二章第三節強調:

修辭法既可用來鞏固真理,也可用於加強謬誤,誰敢說真理及其捍衛者就該赤手空拳面對謬誤?比如說,那些試圖說服人接受錯謬的人就該知道如何介紹他們的主題,使聽者處於一種友好、願聽、願學的心理狀態中,而捍衛真理的人 就該對這種技巧一竅不通?前者就該把他們的謬誤說得簡明、清晰、合情合理,而後者講述時卻冗長乏味、難以明白並且還不那麼可信?前者就該融化聽 眾,激發他們,並使他們心情愉快,而後者在捍衛真理時卻顯得死氣沉沉,平淡無味,並且使人昏昏欲睡?誰會蠢到把這種說法視為智慧?(4.2.3) 

奧古斯丁面對教會實際的迫切需要,提升教會的裝備和訓練是負責任的回應,他說:「那善良的人為何就不能學會把它用於真理的一邊呢」。(4.2.3)

奧古斯丁採用西塞羅所主張的演說三大功能,依其重要性是說服、取悅和教導。但奧氏卻把教導的重要性置於說服和取悅之上,而不是不假思索地採納西塞羅的理論。奧氏引用西塞羅的話,說:「所以,一位口才了得的演說家說得很有道理:『一個懂修辭的人說話應能夠教導、取悅和說服』。」(4.12.27)

所以如何「發現」聖經中的真理便成為基督教辭學的首要任務,其次便是教導所發現的真理/智慧/哲學。換言之,奧氏承繼了西塞羅的理想,追求演說家與哲學家之結合。也因為教導成為講道的首要和惟一的任務,講道者應追求表達清晰,避免含糊。奧氏甚至主張為了追求講道的清晰性,講員要避免選擇一些難解經文段落在講台上宣講。(4.8.22, 4.9.23)

有別於一般演說家,對奧氏來說,基督教修辭學最大的說服力來自講員的生命見證,而非僅靠傳統技藝。他說:「演講者自身的生活表現,比雄偉的演說風格,更有力量促使人去聽從。」(4.27.59)

小結

奧古斯丁作為講道學的一代宗師,為講道學的發展奠定了方向。他將古典修辭學轉化為基督教修辭學,主張「宗教為體,修辭為用」。[5]對他而言,修辭不再只是說服的工具,而是服務於真理、傳遞信仰的僕人。


[1] Gerald A. Press, "The Subject and Structure of Augustine's De Doctrina Christiana," Augustinian Studies 11, (1980): 118–119.

[2] Press, "Subject and Structure," 118–119.

[3] 奧古斯丁著,石敏敏譯,《論基督教教義(卷四)》,第五章第8段,收錄於《論靈魂及其起源》,(北京: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,2004)。

[4] 奧古斯丁所稱的「四十四卷舊約」數目,來自於早期教會普遍使用且承認的亞歷山大里亞正典,這包括了希伯來文正典的三十九卷,加上新教未列入的七卷次經書卷(Deuterocanonical books),並且部分書卷的合卷與分卷方式也有差異。因此,奧古斯丁所指的四十四卷,實際上包含了新教所不承認的次經,較接近天主教與東正教現行承認的舊約正典卷數(四十六卷,因為計數和分卷不同)。參Perplexity AI, accessed November 14, 2025, https://perplexity.ai。

[5] 劉亞猛,《西方修辭學史》(北京: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,2018),196。